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为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
2017-03-14 作者:
案例1
张先生和陈小姐夫妇来到宝安公证处咨询。结婚前张先生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由两人共同支付按揭贷款。但陈小姐担心,该房产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归夫妻共同所有,日后两人可能因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公证员建议他们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并应当事人要求,起草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出具了该协议的公证书,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
案例2
张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与妻子结婚10多年。经过多年的共同努力,购置了多处物业,这些物业都是以其丈夫的名字购买的。由于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为避免丈夫将财产转移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丈夫张某到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改变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的法律文书。对于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由此引起的婚姻财产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