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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
2017-03-14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颁布,并于2006年31正式实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是我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证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法律体系,使公证活动得以进一步规范,公证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促使公证行业能够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有什么效力? 

  1、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的证据效力所作的明确定论,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类似规定的必要补充。公证法定证据效力具有普遍性,不仅体现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还普遍体现于仲裁活动。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是指在各类民商事活动中,基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基于外国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公证是某些特定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不经公证,则这些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包括那些方面?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四、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那些相关事务? 

  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申请办理公证,应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六、办理公证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七、哪些公证事务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八、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九、公证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有协助义务?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十一、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十二、哪些行为,公证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民事公证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不少公民运用公证法律手段预防日后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如办理婚姻财产约定、遗嘱、证据保全、提存等公证,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民事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什么是婚姻财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四、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十五、什么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十六、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双方签订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的真实、合法的活动。 

  十七、办理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有什么意义?     

  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及夫妻财产的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十八、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公民(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立遗嘱处分其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九、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公证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及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其他形式遗嘱无法替代的作用。办理遗嘱公证,既可以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养老育幼的好传统,也可以为日后的财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二十、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亡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二十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对自己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自愿原则下就一方对他方负生养死葬的义务,他方负有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一方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协议对于照顾扶养老人,特别是无子女的老人有利,使他们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满意的照顾。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以后,扶养方负有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抚养人则负有按照协议履行遗赠的义务,享有生养死葬的权利。这种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扶养方不论是个人或是集体组织,不但在经济上对被扶养人负责,而且还要在生活上、精神上等多方面对其负责照料。 

  二十二、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从而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协议履行和家庭和睦团结。 

  二十三、什么是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保全证据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由法院按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另一种是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由公证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属于证据保全的一种方式。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易于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和监督,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二十五、办理保全证据有什么意义? 

  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属于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六、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二十七、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二十八、办理提存公证有什么作用? 

  提存公证旨在保护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中,由于债权人的种种原因而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不承担任何逾期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不少债务人无法给付的现象。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可以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经济损失,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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