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免子女争财产,公证遗嘱了心愿
2017-03-14 作者:
案例1
宝安区某街道一位7O岁的黄某,早年丧妻,独自抚养子女至成家立业。子女结婚时,每人均分得一栋房产。黄某在子女成家分开居住后,倍感孤独。六十岁那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郭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与郭某夫妻恩爱,特别是黄某生病时,更是照顾周全,黄某很受感动。但黄某不幸得了不治之症。由于担心自己死后子女为争家产发生纠纷,会导致妻子郭某生活无着落,故来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把自己的房产遗留给妻子所有。公证处根据申请为他办理了遗嘱公证。
案例2:
一天,李姓与何姓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称:我们是夫妻,结婚后育有5个子女,现都成家立业。3个子女到香港定居,1个女儿嫁到离家不远的地方,我们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但儿子儿媳对我们不管不问,还时有虐待现象,好在已嫁不远处的女儿经常回来照顾我们。我们夫妻建有一栋房产,为了避免日后子女为房产发生纠纷,决定将以我们名义建的这栋房产留给经常照顾我们的女儿。公证员根据两位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他们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逐步改变。老人们担心百年归老后,晚辈们会因财产发生纠纷,所以生前就对个人财产以遗嘱形式将其处分。这样既按照老人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也预防子女对财产的纷争,对促进家庭和睦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